为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起草了《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18年6月29日至7月5日,如有异议, 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反馈。
联系人:沈栋杲,联系电话:87819149,传真:87819076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
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负责全市范围内发展和改革补助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等方案和相关材料的申报,切块资金具体项目的安排,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规范使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领域规划及政策要求,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统筹财政资金作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4.按规定分别向财政和发改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和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服务业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聚区认定、管理、推进和奖励等方面;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双创”试点和基地建设、产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大项目建设等;
(三)物流园区(基地)项目、物流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智慧物流及信息化项目;
(四)列入省、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杭州海洋特色产业基地内的项目,涉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五)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因素法和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鼓励采用竞争性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竞争性分配通知,明确竞争性分配的申报条件、扶持领域、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等内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按通知要求编制并报送实施方案,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实施。
(二)因素法分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支持重点,以重点支持项目数量及投资额为重点,按照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完成考核评定结果等指标,协商拟定权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项目补助分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或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按通知要求申报项目,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直接补助。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根据年度市发展和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予以实施。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确定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联合行文批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市发改委负责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发展和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指标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发切块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分配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
(三)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向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经所在区、县(市)及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后在各自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行文分配下达资金。
第九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改委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竞争性分配标准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批复方案、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根据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求及时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下达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照年度明确的支持重点、本办法等规定要求,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市级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对各地财政、发改部门的资金分解下达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适时开展专项资金分领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政策落实到位。对资金需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的,应做好落实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地方或单位,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下达的国家、省级资金比照此办法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资金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三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涉及发改领域产业扶持政策的文件,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