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杭发改投资〔2013〕83号
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招标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我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核准招标内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2年12月22日以杭发改法规[2012]1025号文印发实施。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的内容,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做好项目招标方案内容初审工作。从今年2月1日起,各单位应在项目审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内容。同时,请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如有不明之处,请联系我委投资处、法规处。
附件:《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核准招标内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17日
(联系电话:投资处 85251974 法规处85251972)
附件
关于我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时核准招标内容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委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核准招标方案的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
对我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对招标方案一并审查,予以核准:
(一)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
要求经我委初审上报国家、省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对项目的招标方案内容一并进行审查。
二、核准招标方案内容和申报材料
(一)需要核准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报告中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表格(表式见附表一)。
(三)项目单位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提供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相应证明资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当对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有关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核准招标方案的职责分工
核准招标方案遵从谁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报告,谁负责核准招标方案的原则。
(一)窗口职责:负责委内办理项目资料进件审查,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未增加招标内容的予以退件。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意见(表式见附表二)。
(二)主办处室职责:各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在审批(核准)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意见。
(三)会办处室职责: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会签的,会办处室在履行项目文件最终会签时,负责对招标方案意见一并进行审核、会签。
(四)法规处职责:负责有关招标方案核准政策文件的制定,以及重大、疑难招标方案核准事项法律问题的咨询。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应及时通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