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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发改投资〔2009〕249号
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资格备案暂行办法》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5]87号)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在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资格备案暂行办法》,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 州 市 交 通 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审 计 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资格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财务状况及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 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并核发代建单位备案证书。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 第五条 代建单位资格备案分综合类和专业类,暂不分等级。 (一)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准予依法承接杭州市域范围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二)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专业,准予依法承接杭州市域范围内与其专业相符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第六条 综合资格和专业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施工总承包特(一)级、监理甲级、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两项。资质可以是其子公司所具有的资质(代建资格备案申报单位必须占50%以上股权); 申请综合资格应具有工程咨询综合经济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之一。 申请专业资格应符合上述两项资质之一的专业类别。 (三)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使用子公司所具有资质的,可含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五)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申请综合资格需配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投资项目管理师(或注册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共6名及以上。
(六)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 (七)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八)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九)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没有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纪录; 对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市级建设管理单位申请代建资格备案的,资质等条件暂时达不到要求但业绩良好、经验丰富的,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后可暂定其相应代建资格,暂定期三年,在暂定期内应尽快完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程序: (一)代建单位资格备案一般一年申报二次,综合类由市发改委统一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专业类由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公告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第六条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综合资格备案的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 申报专业资格备案的申报材料按专业类别分别报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等 (四)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等 (五)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按各自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各自发文公告并核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并对取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实行名录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由市发改委统一印制。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由代建单位向原代建资格初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代建资格初审部门对是否继续具备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 第九条 代建单位资格证书遗失的,须在杭州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不断提高代建工作的技术、管理、信用水平并建立年度自检制度,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依法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取得代建资格备案的单位联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业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信用相关管理规定,对代建单位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制度。代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经 (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行为取得代建资格备案的; (二)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三)不履行《代建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检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代建单位申请代建资格备案时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代建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发改委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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