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杭发改投资〔2013〕42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概算编制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概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概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水平。
第三章 概算审查和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经初审后,应当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批复。特殊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项目概算可单独报批,但概算报批也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二条 概算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概算审查能力的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或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其他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其他费。
第十三条 概算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概算审查中介单位,成立中介机构库。
概算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概算审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概算审查中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概算审查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六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
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七条 概算管理部门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及时批复概算。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参与概算的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后概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该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使其控制在批准的估算内。
审查后概算确需超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经批复同意后再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
第四章 概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未经审查的,财政部门在工程决算和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批准的工程变更累计总额增加等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概算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查,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设计概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概算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概算管理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调整概算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工程变更部分费用,合同未约定的参照相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无相关依据参照的,可按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费用;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过失违约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城乡建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概算的审查、批复和调整,应加强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参与概算的审核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审计局应加强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和执行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概算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做好概算编制和初审工作。经评估审查,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5%的,视作概算编制质量问题,计入诚信考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对项目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报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未及时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严重超项目概算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概算管理部门会同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