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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发改〔2011〕31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口支援新疆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援建工作,我委根据市领导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规范我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2年-2014年,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我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项目。 二、资金补助对象 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且在阿克苏市投资的企业。 三、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出资在新疆阿克苏市成立全资公司,进行工业、商贸及农业项目投资的,按杭州企业实际出资额以及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商贸及农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投资额大、经济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市发改委(杭州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研究提出建议后,上报市领导同意后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二)企业参加由杭州市政府组织的到阿克苏市展销产品活动,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在杭州市开设阿克苏名优农副产品专营店的企业(混合销售的企业除外),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按专营店营业用房年实际租费给予房租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杭州企业通过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物等)进行阿克苏市产品宣传,对其支付的广告费用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 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联合下发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平衡,在项目完成投产后(阶段性实施项目可在分阶段完成后申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二)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补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投资项目补助需报送的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投资主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成立实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已正式签署的投资项目合同复印件; (4)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投资成立实体企业的验资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申请展位、专营店和广告宣传类项目补助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补助报告; (2)合同及有效正规发票;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市发改委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联合发文,杭州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市发改委、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核。如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金管理 援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对口办,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援疆指挥部,杨戌标常务副市长,丁狄刚副秘书长。 杭州市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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