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州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结合杭州实际,形成《杭州市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从2018年6月28日至7月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市发改委徐晓青,联系电话:85251853,传真:85251853,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524室,邮编310026。市台办梅晓春,联系电话:87229825,传真:87229825,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1306室。邮编310026.
附件:
《杭州市进一步深化杭台
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州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结合杭州实际,现出台实施意见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贸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杭州“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杭州“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临空经济示范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等平台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跨境综试办、市商务委、萧山区政府)
2、鼓励台湾同胞来杭州投资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企业,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
3、支持开发区设立台商投资园区,支持各区、县(市)设立台湾农业合作园区。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区,推动两岸产业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台办、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农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市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参与本市“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土地、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纳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计划的台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列入省市领导联系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6、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杭州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杭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杭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杭州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杭州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责任部门:市科委)
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在杭州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员。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台资企业可在杭州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杭州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杭州办展办会,同等享受杭州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杭州市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12、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杭州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4、台资企业与杭州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产业等属鼓励类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15、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其中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按照省用地政策,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台资项目,给予6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于示范类台资项目,给予4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16、台资农业企业与杭州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援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17、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局)
18、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19、支持台征信机构与杭州征信、信用机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和信用服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20、支持杭州市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者再融资。鼓励台资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融资。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台资企业的发展。(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浙江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21、台资银行可与在杭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杭州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22、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杭州市再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市场监督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为台湾同胞在杭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3、对《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我市设有考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台湾同胞可以在杭州报名参加考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24、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州申请执业注册。(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25、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最长 3 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26、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杭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台湾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在经认定的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参加1-6个月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27、鼓励台湾青年来杭州就业创业,可比照杭州大学生享受项目无偿资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有关贴息政策。台湾大学生来杭自主创业优先入驻市、区相关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并享受属地各类扶持政策。台湾大学生来杭州创业就业最高可享受20万元的无偿资助,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台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8、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杭台资企业和来杭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根据需求组织台资企业、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2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以及省市各项人才计划,鼓励在杭州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台湾青年来杭创业创新,符合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享受人才新政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0、台湾同胞可以免费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在杭台资企业与杭州的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31、积极协助在杭州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广新局、市社科院)
32、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杭州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3、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杭州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责任部门:市旅委)
34、积极协助在杭州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在杭州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杭州市劳动模范、荣誉市民、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奖等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广新局)
35、对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允许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应聘我市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36、台湾同胞可在我市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议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7、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杭州市属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38、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杭州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专项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台湾地区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杭州开展对口交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台办)
39、鼓励在杭州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在杭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广集团)
40、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杭州广播电视节目和在杭州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协助台湾同胞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杭州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视听网站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市文广集团)
41、鼓励通过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杭州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海外中国文化项目资料库。(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42、鼓励在杭工作、居住的台湾同胞加入杭州市相关艺术类协会(社团)等专业人民团体,参加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艺术活动,可参加省、市文联序列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并协助取得省、市级艺术奖项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级艺术奖。(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
43、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即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数据资源局、市市民卡公司)
44、杭州市台商台胞法律服务团为台湾同胞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台湾同胞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台办)
45、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杭州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会工作、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在杭州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杭州的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会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46、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市登记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杭州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杭州分公司)
47、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中考加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台办)
48、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办理、提取、使用上享受便捷的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49、在杭州就业、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在杭购买商品住宅。(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
50、来杭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凭台胞证等证明申请承租杭州市的公租房、青年人才驿站等设施。(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团市委)
51、台湾同胞在杭州就业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2、在杭州就学、就业、生活三个月以上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可凭台胞证办理杭州市民卡,与杭州居民同等享受市民卡各项便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园文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投公司、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图书馆、市市民卡公司)
53、台湾同胞在杭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本市医疗机构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54、杭州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杭州的台湾同胞凭市民卡或台胞证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享受和杭州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图书馆)
55、在杭州生活一年以上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杭州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杭州亡故,按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留有孤儿的,在其成年前,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至属地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6、台湾同胞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部门:市公安交警局)
57、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公园、寺庙的参观年卡,按规定享受免费或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园文局、市民宗局)
58、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参照杭州居民标准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等相关老年优待政策。(60-69周岁市内公共交通费用减半,70周岁以上市内公共交通免费)。(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城投公司)
59、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商务、科技、市场监督、税务、公安、卫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均应对本《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为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数据资源局)
60、《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实施意见》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与省级对应部门主动对接并予贯彻落实。(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